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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2 04:17:42 | 浏览:
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Kaiyun 开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保障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保障粮食安全,不仅是对社会大众生活需求的保障,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仓廪实,天下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饭碗牢牢端在中国人自己手里,对于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近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包含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11章,69条内容。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线条具体修改建议。
其中总体的建议是对《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二章做整体内容与方向的修改、调整。因为目前第二章“耕地保护”的内容与国家正在编制的《耕地保护法》内容相重复,为避免两部法律重复规定,建议删除此部分内容,然后建议在附则中直接明确为“‘耕地保护’参照《耕地保护法》的规定。”此外,粮食安全主要是通过规划来提供技术保障,特别是粮食产区规划、种植结构规划、用水结构规划等。因此,建议将第二章设置为“粮食安全规划”,并对规划内容做细分设置。
在具体建议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章节的对应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草案》特设一章明确粮食节约的重要性,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公民个人和家庭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在此,绿会法工委呼吁大家积极参与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用良法筑牢粮食安全保障的法治基石。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气候变化作为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应与粮食安全风险一并提出,加强预防。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政同责,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政同责,承担保障、供给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外、还负有供给粮食的责任义务。
国家引导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探索粮食全产业链保险,提升保障水平。
新增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国家粮食安全、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举报。
建议在第二章中新增一条:国家制定粮食生产分区规划,包括粮食生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
与第二十三条提出的生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做对应。因第二章改为粮食安全规划,理应对生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做法条上的定义及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国家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农业技术的研发、推广需要社会资本和机构的支持,因此,建议细化国家支持工作内容。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缓、适应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
气候变化作为影响粮食生产的一种因素,近几年对粮食生产影响逐渐加重,并与自然灾害、病虫害等相关联。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生产积极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生产积极性。具体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并对补偿机制进行审核,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
财政转移支付涉及国家与转移支付地区的利益,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指导。
利益补偿机制设立审核制度,避免部分地区在未达到利益补偿的标准的情况下违规补偿。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建议对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有关规定”的表述过于宽泛、笼统,本法作为粮食安全保障的基本法,粮食储备事关国家、社会稳定,应对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以避免对“规定”的错误适用及误读。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建议明确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企业的产生过程、属性、选择方式进行规定,制定明确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企业的选择、审核、监管机制。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是一项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涉及国家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对承储企业应做严格的把关,建立完善的选择、审核、监管机制有利于对承储企业的把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不仅仅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该将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
国家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
国家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粮食加工不当会造成粮食危害健康的风险,粮食的安全中包含粮食加工产品的安全,因此建议加入“安全”。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一款应分为两款,此款内容包含的是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共三个层级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因此三个层级各设一款更合适。
国家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建立粮食市场监测及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进行调控和优化,并禁止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最大限度节约粮食。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节约、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勤俭节约、防止浪费、物尽其用、科学健康的良好习惯。
本章主题为粮食节约,树立节约意识的第一点应为节约的消费理念。另外应培养大众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勤俭节约、防止浪费、物尽其用、科学健康为逐步的一个过程。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说明保面积、保产量为法定义务,所以,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应明确规定不履行此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议增加保障粮食安全的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包括浪费粮食、损害粮食安全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粮食节约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建议加入保障粮食安全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应当在本法中明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并在公益诉讼制度中明确法律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就浪费粮食、损害粮食安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