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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7 17:27:52 | 浏览:
“责任储备”)是指由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自行建立的库存,粮权属于责任企业,县政府可依法有偿调用,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
第三条承担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责任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责任储备品种为口粮(油)品种,包括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料及成品油,以及米、面制品或其他口粮食品。责任储备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六条县粮食局负责责任储备的指导和监督。县粮食局委托下属国有粮食企业负责责任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督导,并与责任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按照“政府统筹、企业自愿、合理布局、调控有力”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程序公开遴选,由县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责任企业。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
(二)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粮油保管人员,近3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出现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的粮油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库存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申请退出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县粮食局下属国有粮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粮食局批准后,准予退出。
第十条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酝酿动用责任储备方案期间,相关企业不得退出。
第十一条责任储备动用方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责任储备的品种、数量、结算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县政府发布动用指令,责任企业必须服从县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供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提供不低于核定储备数量的粮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责任储备已核定的储备数量,未接到县政府动用指令,在保证库存数量不少于核定规模前提下,由该企业正常经营。收购、销售、轮换等经营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活动,由责任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动用责任储备的结算价格,依据县发改委监测的当周或上周粮食市场平均价为基准价。通过企业运输的,加合理运输费用计算,以上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由县粮食局联合县财政局核定后确定,县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县粮食局积极协助责任企业争取上级各项政策支持;指导责任企业用好用足现有政策资源,积极申报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粮库信息化建设、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等扶持项目;支持粮食收购贷款、优先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储备等方式,对责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针对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数量规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农发行宜丰县支行综合运用产品服务,探索为责任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对责任企业及时开展政府储备政策、粮食产业扶持政策解读,为企业提供政府层面掌握的粮油流通统计信息、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在经营销售、品牌推广、产销合作等方面为企业搭平台、拓渠道,协助企业解决承担社会责任储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九开云 开云体育官网条对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企业,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县政府依法调用责任储备的,不再享受有关激励政策,不得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由县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储备检查,检查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责任储备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